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余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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