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余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徐美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余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