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35號
原   告  林奕穎
原告與被告 郭明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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