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44號
原   告  林郁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石龍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587元(計算式:963.01平方公尺×4,600元/平方公
  尺×111/3600=136,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提出欲分割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籍圖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
  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更正
  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現場照片數幀,如其上有建物,應以地籍圖
  謄本為基礎,大略敘明建物所在位置,建物如有門牌,並應
  敘明門牌號碼為何,及該建物係由何人占有使用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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