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語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心薇 、 曾渝涵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
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