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語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心薇曾渝涵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
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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