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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