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謝天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銀庫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5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1,0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10,5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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