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市府轉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從良
上列聲請人與 蔡莊月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北簡字第1074號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
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105年4月
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其聲請之意旨,並
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經本院於105
年4月21日以北院 木民玉 105年北簡聲字第96號函命聲請人於
10日補正,該函已於105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