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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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原告 胡錦華 被告 葉建利
王志峰 王志華 王銀旺
蔡明魁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王冠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