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四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