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文毅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文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陳文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世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