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五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余淑杏
桂梅君律師 賴淑惠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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