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上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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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歐東洋右上訴人因被告遺棄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