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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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計算機壹台、帳簿壹本、簽單表壹拾柒張、簽單總表貳拾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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