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