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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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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