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禾金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景新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禾金企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陳景新」更正為「 陳崇仁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禾金企業有限公司係雇主,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致發生同法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應依同法第31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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