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 李順安 即大甲李綜合醫院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1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聲議字第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偵查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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