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88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蔡靜澤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扶養費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參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