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復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持有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六公克),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六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因而聲請將前揭第二級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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