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分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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