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壹組、塑膠空袋壹個、吸管貳支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扣得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組、內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空袋一個、吸管二支,據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八八四號裁定送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五號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聲請將前揭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壹組、塑膠空袋一個及吸管二支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