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壹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及塑膠袋叁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如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一公克及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一組及塑膠袋三個,係違禁物,乃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