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釋惟淨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江陳金蓮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