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陳梨雪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陳梨雪於109年8月3日
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同段10建號,所
為之遺產分割登記行為應予變更為相對人等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云云。惟經核本件聲請之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應認其性質不能調解。而以本
件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
全體被繼承人即相對人均願出席始能調解,而依前開當事人
狀況及本件係因相對人 張國益 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
積欠聲請人債務而請求調解,難期待全體相對人有到院調解
可能,無調解實益。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