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牆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