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犯罪嫌疑均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自民國99年2月11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9年5月11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9年7月10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衡酌本案被告甲○○涉案之情節明確,且經本院審理後仍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