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78號
原 告 賴榮祖
被 告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0年12月2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主張簽發系爭本票之票據原因關係為承
攬契約?相關事證?㈡、原告於107年至109年間是否曾向被
告借款?各次借款時間、借款數額、約定利息及清償情形?
相關事證?
四、被告應於110年12月2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原告於107年至109年間是否曾向被告借款?
各次借款時間、借款數額、約定利息及清償情形?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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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