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粉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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