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粉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