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17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告 林洋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埔補字第101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7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