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