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振良即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因認被告劉振良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劉振良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緝獲後,又再次逃匿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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