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告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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