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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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八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嗣因被告逃亡,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再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陳弘能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