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 吳坤墀 送達代收人 王信雄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四八九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六五0六號假扣押裁定,經供擔保金聲請執行假扣押,嗣該案標的物業經他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並經他人承買在案,爰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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