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62號
上訴人 吳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濬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9,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