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62號

上訴人 吳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濬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9,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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