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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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張敬谷
       張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敬谷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敬谷、張曉琴間分別於民
國(下同)89年10月27日及99年12月8日就相對人張敬谷所
有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及同段638建號之不
動產,經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以德資字第153320及171650
字號(證書字號:89德資字第4523號、99德資他字第4033號
)登記所設定之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及2,000,000
元應予撤銷。相對人張曉琴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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