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夏興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夏興進 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夏興進(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0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夏興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夏興進於民國83年
3月23日隨漁船由高雄出港航往印尼和巴布亞新幾內亞作業,於83年6月15日在海上完成漁貨轉載補給油料及漁餌後往漁場作業途中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2年仍未尋獲,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業於94年2月1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台灣新聞報第19版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第62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弟夏興進於83年6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七年,前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94年
2月1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94年2月17日台灣新聞報第19版1份附卷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稱:「未據他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者申報其所知」等情,及經證人 夏郭月英 即聲請人之配偶到庭證稱:「83年3月23日自高雄港出港航往印尼作業,於83年6月15日在海上失踪,船公司有通知我們,迄今都沒有相對人的消息。」等語明確在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民事事件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次查聲請人係失蹤人之胞兄,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則係失蹤已逾7年;且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民法第8條、第9條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自83年6月15日失蹤後,計至90年6月15日止,已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90年6月15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夏興進死亡,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