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43號聲請人台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昌義 律師被繼承人甲○○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030、105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