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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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2006梅民初字第106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