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謝佩蓉 被告 陳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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