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廖錦榮
       田淑世
被   告  陳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