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相對人 曾麗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