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秀琴
相 對 人 三信三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久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磁卡鎖扣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前經通知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聲請
人未提出,茲因未能算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65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