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昱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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