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昱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