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8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楊俊彥 律師即 林柏豪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五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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