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
原   告  王祐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尚呈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