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83號
原   告  黃天長
       黃惠君
被   告  劉明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忠間請求確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
  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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