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25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張文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7748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文濤,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7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與大墩路口,因跟追證人 石秀蓉
經勸阻不聽,經證人石秀蓉報案為員警所查獲,因認被移送
人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定,移送
本院裁處。
二、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下罰鍰或申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反本法行為係屬專處罰鍰或申誡以下之案件,警察機
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本
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2條、及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
規定之本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明文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之行為係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條第2款之規定,惟移送條款係屬專處罰鍰之案件,應由
移送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被移送人其違序行為,非法院簡
易庭之裁處權限。從而,移送機關將被移送人之行為以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於法未
合。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法院簡易庭對被移送人無審判權,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
定諭知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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