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宇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錳鋅 、仁久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7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