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被 告 簡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51,541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