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被   告  簡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51,541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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